酒后載友遭遇事故,被告上法庭
案例:
2005年10月25日21時05分,郭友舉同堂兄郭友來、好友王義飲酒后,駕駛從河南省內鄉(xiāng)縣某公司購買的桑塔納轎車回家,途經內鄉(xiāng)縣乍曲鄉(xiāng)陳營村陳家營橋時,因郭友舉酒后駕駛,操作不當致車輛翻入河中,造成郭友舉及乘車人郭友來、王義重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內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友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郭友來、王義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郭友來之妻賈玉蘭將郭友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郭友來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106335元。
說法:
案例中涉及好意同乘的問題,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所謂好意同乘,又稱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指搭乘人經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無償搭乘的行為。案例中,雖然被告郭友舉與郭友來、王義的同乘行為是郭友舉出于好意與人方便,是一種無償行為,但郭友舉對造成郭友來、王義重傷的損害后果卻應承擔過錯責任,其原因是郭友舉的酒后駕車行為有損害事實淳友舉酒后駕車的行為直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法律規(guī);郭友舉明知酒后駕車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也即本案郭友來、王義的重傷是由郭友舉酒后駕車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因此,本案完全符合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法律特征,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但同時,本案的搭乘人郭友來、王義明知郭來舉已酗酒仍然與其同乘,也具有過失責任,構成過失相抵的事由。這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可以減輕被告郭友舉的賠償責任。
上述案例中的郭友舉因為多喝了幾杯酒而造成了幾人重傷的慘痛后果,教訓深刻,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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